保安监守自盗行为构成盗窃罪
2007-04-23 06:55:32 来源: 大江网-新法制报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
案情
电业公司到乡村搞农网改造,租用乡政府一栋二层楼房。去年“五一”黄金周期间,公司给职工放假7天,委托乡政府保卫人员李某看管楼房,按一晚15元给付报酬,并特意交代说2楼房间放有50捆价值3000元的胶皮线。公司负责人将该栋一层值班室和大门的钥匙交给李某。李某在巡逻时心生非法占有50捆胶皮线的念头,他趁夜深无人之机,撬开房门将50捆胶皮线拿回自家中。
4月19日贵报刊登了《受人之托却监守自盗犯何罪》一探讨案例,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,认为该案件中保安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。主要分析如下:
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将代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、埋藏物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行为。李某作为受托人其责任是保护好财产以防被盗,而不是保管具体的胶皮线;不是代人保管财物,而是看护财物。更重要的是作为侵占罪构成要件之一是“拒不退还”,也就是即使行为人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只要是没有拒不退还情形的出现仍是构不成侵占罪。那么只要李某没有出现“拒不退还”的情形,就不能认为其构成侵占罪。事实上本案中李某明明有大门的钥匙。并不需要撬门入室却仍采取“撬开房门入室”方法,秘密窃取电业公司50捆胶皮线,主观上具有掩饰其窃取的目的,客观上采取盗窃手段,其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,应以盗窃罪论处。(汤向明、邹邕)来源:大江网-新法制报编辑: 兆明 (大江网-新法制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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